• 业务科室:
  • 艾滋病
  • 结核病
  • 免疫规划
  • 职业卫生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 传染病
  • 地方病
  • 健康教育
  • 寄消科
  • 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注意事项
    时间: 2014-01-06     来源: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点击次数:1156

    1、受检单位需复制检测报告时,需经本中心质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否则无效。部分复制报告无效。若检测报告用于评优、广告宣传等需经本中心书面批准。

    2、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测报告时,该报告不作为正式报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访提供详细的接收号码和收件人姓名,并规定如何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保密。二、涉及仲裁、诉讼及其他法律纠纷、新产品、行政决策等重大影响的检测报告原则上不采用电子或电磁传送方式。确需传送时,应加密处理,并指定专人办理。

    3、检测报告无本中心检验专用章、骑缝章无效;检测报告无编制人、复核者、签发人签名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本中心检验专用章无效;报告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