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
1、质量管理科根据委托方提出的检测要求,审核委托样品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不在检验范围的,不予受理。
2、质量管理科负责验看委托样品数量、形态及包装,并与委托方详细商定检测有关事宜。
3、委托方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方。
4、质量管理科依据“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开具收费单。委托方交费后,质量管理科办理收样、编号、分检至各实验室、保管留样样品等事项。
5、委托方要求加急检验时,质量管理科将有关加急检验规定向客户说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加急手续。
二、检验
1、检验人员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好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的记录。
2、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经检验科审核后,作出检验结论,
三、检验报告的出具
1、委托检测报告由质量管理科进行管理,负责打印、盖章、发出、存档。
2、质量管理科根据检验记录打印检验报告,委托方领取一份,另一份(含原始记录、委托书等)由质量管理科登记存档。
3、委托检验报告做到随到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凭绿色“委托检验协议书”或收费单据领取委托检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委托检验协议书”中要求返还样品的办理返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