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化学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认可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CL10:2006,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CNAS还发布了新版应用说明的过渡政策,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为过度期。过度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
2006)到2014年6月10日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包括化学领域)的实验室,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和现场评审时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实验室,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应对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进行自查和转换,并提交自查报告,CNAS将在随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确认。
四、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化学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4年6月1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五、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如果在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将撤销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新版文件增加了对技术管理者的要求、明确了分包项目不予认可,增加了对样品处置及结果报告的要求,部分要求做了修订,其具体变化见附表。